



便携式空调越来越受消费者的欢迎,考虑到便携式空调与传统空调具有相似的风险,而传统空调已经受到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的监管,现BSMI建议将便携式空调纳入法定检验的范围。
应施检验移动式空气调节机商品之相关检验规定草案
品名 | 检验标准(注) | 检验方式 | 参考货品 分类号列 |
移动式空气调节机(限检验 额定电压250V以下者) | 1.CNS 60335-1(103年版)及 CNS 60335-2-40(104年版) 2.CNS 13783-1(102年版) 3.CNS 18326(111年版)第 5.1 节“冷气能力试验”、第5.3 节 “冷凝水控制及结露性能 试验”、第 9 节“标示” 4.CNS 15663第5节“含有标 示”(102 年版) 5.具有二次锂系电池者,须符合注 2 规定。 | 型式认可逐批检验 或 验证登录 (型式试验模式加 完全品质管理制度模式 或 制程品质管理制度模式 或 工厂检查模式) | 8415.81.00.00.5 B |
注:
1,为调和检验标准之区域性差异,于 CNS 60335-1 第 25.7 节增加:电源线应符合 CNS 15767- 1[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及插座 - 第1部:一般要求]或电源线组相关国家标准之要求。另检 验标准依CNS 60335-1之产品,不适用0类电器结构;
2,电池指定资料:具有二次锂系电池者,其单电池(包含电池组内之单电池)须符合 CNS 15364(102 年版)、电池组须符合 CNS 62133-2(107 年版)第 7.3.8.1 节“振动”及第 7.3.8.2 节“机械衝击”;或符合较新之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之要求,并应提供验证机 构之验证文件或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认证试验室之试验报告;
3,表列商品非採用压缩机设计制冷系统者,排除CNS 18326 第5.1节“冷气能力试验”项目。
其他检验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属表列应施检验范围商品:
(一)具 USB 连接埠、本体额定电压为直流 5V、未附电源转接器且非由二次电池为电源供电;
(二)仅使用汽车电源供电、附有汽车点菸电源供应器且非由二次电池为电源供电;
(三)仅以三相电压为电源供电;
(四)单纯以一次电池为电源供电;
(五)属BSMI公告应施检验玩具商品。
二、表列商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输入及国内产制商品检验,检验方式为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双轨并行。自公告日起,即可受理表列商品申请型式认可或验证登录作业,採型式认可逐批检验者,商品应先申请型式认可,取得型式认可证书,并于商品进口或出厂前报请检验;採验证登录者,经BSMI审查符合者将核发商品验证登录证书;
三、自公告日起申请证书者,应提供检验标准之型式试验报告、限用物质含有情形标示之位、样张(如表 1、表 2)及限用物质含有情况标示声明书,自公告日至实施日前核发证书者,其证书有效期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于实施日后核发证书者,其证书有效期间为发证日起3年。如商品及检验标准未变更时,证书得延展一次;
四、表列商品应依检验标准CNS 15663第5节“含有标示”(102年版)之规定将限用物质含有情况 (依表 1、表 2 格式)标示于表列商品之本体、包装、标贴或说明书。但以网页方式提供(揭露) 限用物质含有情况者,应将网址明确记载于本体、包装、标贴或说明书。其标示之位置不适用CNS 15663第5.3节之规定;
五、表列商品检验标识应标示如下:
(一)依“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规定,表列商品其型式认可及验证登录商品检验标识应由报验义务人自行印制,其识别号码由“字轨”、“申请人代码 (5 码)”及“限用物质含有情 况”(例如 RoHS 或 RoHS(XX,XX))组成。自取得商品验证登录证书之日起,即得依规定自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于商品本体明显处;
(二)识别号码应紧邻基本图示之下方或右方,限用物质含有情况列第二行;
(三)检验标识不予指定固定尺寸,但应以适当比例大小标示于商品本体明显处,且应使用不易变质之材质制作,内容清晰可辨且不易磨灭,并以永久固定方式标示;
(四)採用验证登录者,其商品检验标识如
或 
(五)採用型式认可逐批检验者,其商品检验标识如
或 
(六)RoHS:代表除CNS 15663所规范之排除项目外,商品含有限用物质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准值;
RoHS(XX,XX):代表除CNS 15663所规范之排除项目外,商品含有限用物质(XX)含量超出百 分比含量基准值;
限用物质係指CNS 15663附录A规定之Pb(铅),Cd(镉),Hg(汞),Cr+6(六价铬), PBB(多溴联 苯)及 PBDE(多溴二苯醚);
例:RoHS(Pb)代表该商品于部分单元之铅元素含量超出CNS 15663附录A规定之百分比含 量基准值
例:RoHS(Cd,Cr+6,PBB)代表该商品于部分单元之镉、六价铬及多溴联苯含量超出 CNS 15663 附录A规定之百分比含量基准值。
六、表列商品型式试验受理地点:BSMI认可之指定试验室;
七、表列商品型式认可或验证登录受理地点为BSMI本局或所属分局,验证登录符合性评鑑程序模式依 “商品验证登录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八、逐批检验受理地点如下:
(一)国内产制者或委託产制者:依生产地之辖区别向BSMI或所属分局报验,必要时得跨辖区报验;
(二)输入或委託输入者:依输入商品到达港埠之辖区别向BSMI或所属分局报验,必要时得跨辖区报验;
九、表列商品型式认可或验证登录审查期间为14个工作天(等待补送资料或样品之时间不计;另抽测样品者,于样品送达后加计7个工作天);
十、型式试验应检附之技术文件及附件依据“电机电子类商品型式认可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十一、表列商品型式试验费用:依试验室收费规定收取;
十二、表列商品型式认可或办理验证登录相关费用,依“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相关规定计收;
十三、表列商品检验标准以本公告指定之版次为准,若有增(修)订版次时,则由BSMI另行订定实施日期;
十四、表列参考货品分类号列仅供参考,表列之商品如经财政部关务署或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认定非归属表列参考货品分类号列,仍应于进入市场前完成检验程序;
十五、表列商品输入规定代号为 C02;
十六、表列商品具复合功能或多功能产品者,须符合相关检验标准及验证登录模式之规定。
意见截止日期:自公告日起60天
拟生效日期:2025年1月1日
消息来源:https://eping.wto.org/en/Search/Index?countryIds=C158&viewData=G%2FTBT%2FN%2FTPKM%2F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