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湾经济部标準检验局(BSMI)发布 “应施检验遥控无人机商品之相关检验规定”,按照规定,遥控无人机产品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输入及国内产制商品检验,检验方式為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双轨并行;
类别 | 品名 | 检验标准 | 检验方式 | 参考货品 分类号列 |
资讯商品 | 遥控无人机 (限检验最大起飞重量未达2公斤, 并具相机/摄影机/ 定位导航功能, 或其连接介面者) | 1.CNS 15598-1(109 年版) 2.CNS 15936(105 年版) 3.CNS 16197(112 年版) 4.CNS 14674-2(112 年版) 5.具备定位导航功能或其连接介面者: 交通部「遥控无人机管理规则」之图 资软体系统相关规定 | 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 验证登录(型式试验模式 加符合性声明模式) | 8806.21.00.00-5 8806.22.00.10-2 8806.91.00.00-0 8806.92.00.10-7 |
相关检验规定:
✬ 表列商品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输入及国内产制商品检验,检验方式為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双轨并行,输入规定代号為C02。採型式认可逐批检验者,商品应先申请型式认可,取得型式认可证书,并於商品进口或出厂前报请检验;採验证登录者,应於商品进口或出厂前取得商品验证登录证书;
✬ 自公告日起,BSMI即可受理表列商品申请型式认可或验证登录作业,审查符合者,核发商品型式认可或验证登录证书,证书有效期间自发证日(如发证日為2024年6月30日以前,则自2024年7月1日起计)起3年;
✬ 表列商品经同意核发证书者,应依「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之规定,其型式认可及验证登录商品检验标识应由报验义务人自行印製。自取得商品验证登录证书之日起,即得依规定自行印製商品检验标识於商品本体明显处;
✬ 表列「遥控无人机」商品系指自遥控设备以信号链路进行飞航控制或以自动驾驶操作或其他经民航局公告之无人航空器,其中遥控设备、通讯及控制信号链路及最大起飞重量定义為:
(一) 遥控设备:指遥控无人机系统中,用於操作遥控无人机之设备;
(二) 通讯及控制信号链路:指遥控无人机及遥控设备间為操作飞行管理目的之资料链接。 (三) 最大起飞重量:指含机体、电池、负载设备及酬载等遥控无人机设计重量;
✬ 表列参考货品分类号列仅供参考,表列之商品如经财政部关务署或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认定非归属表列参考货品分类号列,仍应於进入市场前完成检验程序;
✬ 表列商品如属交通部规范之遥控无人机者,应符合「民用航空法」及「遥控无人机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 表列商品具复合功能或多功能產品,属应施检验范围者(如玩具),须符合相关检验标準之规定;其附有列属应施检验范围之配件者(如:二次鋰电池、鋰电池充电器、电源供应器等),该配件应符合相关检验标準之规定。
通告详情: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TPKM/final_measure/23_10908_0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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