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公告,宣布已完成《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截至2025年4月21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反馈意见。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计划编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摘要 | 代替标准 | 建议实施日期 |
20231685-Q-339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 限制使用要求 | 本文件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 标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 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 | GB/T 26572-2011 | 自发布后24个月 |
20140253-Q-609 | 建筑用安全玻璃 安全技术要求 |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的总则、要求和试验 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建筑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 均质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及防火玻璃 | 自发布后12个月 | |
20231689-Q-339 | 焊接与切割安全 | 本文件规定了在实施焊接、切割操作过程中避免人身 伤害及财产损失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文件适用于 安全实施焊接和切割作业的操作、管理和监督 | GB 9448-1999 | 自发布后12个月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标识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拟自发布后24个月开始实施。
本文件代替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及其第1号修改单,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有害物质”、“环保使用期限”、“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 和“应用例外”4个术语和定义(见3.2,3.6,3.7和3.8);
b) 增加了电器电子产品分类及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见第4章);
c) 增加了标识要求(见第6章);
d) 增加了标准实施相关要求(见第7章);
e) 删除了“限用物质”定义(见GB/T 26572-2011的3.1);
f) 删除了电子电气产品拆分(见GB/T 26572-2011的附录A);
g) 删除了典型拆分示例(见GB/T 26572-2011的附录B);
h) 删除了应用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XRF)技术辅助样品拆分实例(见GB/T 26572-2011的附录C);
i) 删除了电子电气产品中常用材料及零部件中限用物质存在的可能性(见GB/T 26572-2011的附录D)。
电器电子产品分类及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
序号 | 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 电器电子产品分类 | 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 |
1 | I类 | 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 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 | 应当符合第5章规定的限量要求(包括限值要求、检测方法、符合性判定 要求、检测单元分类及要求、符合性判定规则)以及第6章规定的标识要 求(包括通用要求、标志要求、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格式 及要求、标注要求、资料保存)。 |
2 | II类 | 未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 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 | 应当符合第6章规定的标识要求(包括通用要求、标志要求、电器电子 产品中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格式及要求、标注要求、资料保存)。依据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鼓励第II类电 器电子产品符合第5章限量要求。 |
依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鼓励第II类电器电子产品符合第5章限量要求。 |
新增有害物质类别:限用有害物质种类由6类扩展至10类,新增四项邻苯类物质;
标志要求
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根据产品中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分别按图1或图2标注。
a) 若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5.1的要求,按照图1进行标注。
b) 若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5.1的要求,按照图2进行标注,并按6.3的要求提供产品中有害物质含有信息。
c) 若产品中某一材料或零部件属于应用例外情况,且其任一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5.1的要求,按b)执行。
d) 采用图2进行标注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确定该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并替换图2中的数字。
注 1:图 2 中数字仅为示例,使用时替换为电器电子产品相应的环保使用期限。
注 2: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确定方法参考 SJ/Z 11388 或相关行业组织的指导意见。
e) 标志I和标志II图形规格见附录B,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按照附录B中的规格要 求标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当进行等比例放大或缩小时,其最小尺寸不得小 于5mm×5mm。
f) 标志I和标志II释义及颜色说明见附录C。
g) 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也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其他颜色,但标志II不得使用绿色。
过渡期规定:对于本文件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产品,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应当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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