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25/718,修订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EU) 2019/1021附录I中有关全氟辛基磺酸(PFOS)、其盐类和
PFOS相关化合物的限值。修订将于2025年7月17日生效,并将从2025年12月3日起执行。
对PFOS限制要求的修订内容:
● 使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衍生物的物质识别术语与全氟辛酸(PFOA)保持一致,调整为“全氟辛烷磺酸(PFOS)、其盐类和PFOS相关化合物“;
● 为PFOS及其盐类引入UTC(无意微量污染物)限值,使其与PFOA保持一致;
● 加强了PFOS相关化合物在物质、混合物和物品中的UTC限值管控;
● 删除了与PFOS及其衍生物作为非装饰性硬铬镀层的抑雾剂使用的特定豁免相关的第4点,因为已有替代品;
● 删除了与分析标准相关的第5点。
上述第二、三点关于PFO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限值修订详情如下表,限值要求将于2025年12月3日生效,建议企业做好风险物料的排查和测试确认,提前布局产品合规路线。
全氟辛基磺酸(PFOS)、其盐类和PFOS相关化合物的含量限值修改如下:
修订项目
| 原限值 | 新限值要求 |
作为中间体使用时的 特定豁免或其他规定
| 全氟辛基磺酸(PFOS)、其盐类和PFOS相关化合物(总和):
a:≤ 10 mg/kg (0.001%)(对于物质、混合物); b:< 1000 mg/kg (0.1%)(对于半成品、物品); c:< 1 μg/m2(对于纺织品、带涂层的材料)。 |
全氟辛基磺酸(PFOS)、其盐类:
≤ 0.025 mg/kg (0.0000025%)(对于物质、混合物、物品);
PFOS相关混合物(总和):
≤ 1 mg/kg (0.0001%)(对于物质、混合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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