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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玩具、童车类产品3C新版规则发布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0-06-04 | 143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6月2日,国家认监委会发出公告,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CNCA-C22-01:2020),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同时废止《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有关玩具、童车类产品归并优化的结果,认监委对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修订,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CNCA-C22-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

自2020年7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40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
 

CCC强制范围内的玩具产品:
 
之前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将儿童用品分为7种,分别为: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4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根据历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调整情况,在不改变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的基础上,对目录内部分产品种类进行归并和优化。目前,优化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大类103种产品。

调整后的强制性产品目录里儿童用品分为3种,分别为:童车、玩具、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包括童车类产品(2201)、玩具(2202)和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2207),将过去单列的各类玩具产品归入“玩具”这一大类中。


 

在玩具类产品中,需要强制认证的是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童车类产品则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等。

此外,根据该公告的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的第82项,玩具被划分为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4种产品,取消了“弹射玩具”和“娃娃玩具”这两个类别。
 
但这并不意味着“弹射玩具”和“娃娃玩具”不再需要CCC认证。第82项中,娃娃玩具被归入塑胶玩具的类别下;而弹射玩具多带塑胶或金属材质,因此被分别归到塑胶玩具和金属玩具的类别里。

总的来说,市场监管总局只是对强制性目录内的玩具产品进行了类别的归并优化,并无删减和新增。


不在CCC强制范围内的玩具产品:

1. 不带电的纸质、竹制、木制、毛绒布制、陶瓷、玻璃、石膏玩具(但套装中具有独立玩耍功能的塑胶或金属部件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不带电的口动玩具、出牙器(牙胶)、水上玩具、可充气的玩具、彩泥或水晶泥等软体造型玩具(但套装中具有独立玩耍功能的塑胶或金属部件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
2. 适用GB6675.11的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适用GB6675.12的玩具滑板车,适用GB6675.13的除实验玩具外的化学套装玩具,适用GB6675.14的指画颜料,适用GB26387的化学及类似活动的实验玩具;
3. 具有玩耍功能的文具;
4. GB6675.1标准范围不适用的玩具和不认为是玩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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