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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OEHHA建议限制65号提案简短警告的使用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1-01-31 | 2455 次浏览 | 分享到:
The Proposition 65 List contains a wide range of naturally occurring and synthetic chemicals that are known to cause cancer or birth defects or other reproductive harm. These chemicals include additives or ingredients in pesticides, common household products, food, drugs, dyes, or solvents. Listed chemicals may also be used in manufacturing and construction, or they may be byproducts of chemical processes, such as motor vehicle exhaust. The proposition protects the state's drinking water sources from being contaminated with chemicals known to cause cancer, birth defects or other reproductive harm, and requires businesses to inform Californians about exposures to such chemicals.
加利福尼亚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于2021年1月8日发布了议案制定的通知,限制了根据第65号提案对简短警告的使用。(公众可于2021年3月8日之前向当局发表评论)

目前允许使用简短形式的选项,并不考虑包装的大小或可用的标签空间。不过当局发现市场出现盲目广泛使用了简短形式的警告,这没有进一步推进65号提案的目的。修正案将改变警告的内容和使用方法。所做的更改旨在使简短警告对企业的吸引力降低,在警告中推动对65号提案所列化学物质的识别,并阻止“过度警告”。

拟议的法规进行了以下更改:


限制使用简短形式的警告,仅允许在标签空间不超过5平方英寸的产品上使用,并且包装的形状或尺寸不能容纳全长警告。(该规定保留了简短警告字体大小,应不小于“用于产品上其他消费者信息的最大字体大小”且不小于6点字体的要求。)
如果产品使用简短警告,在互联网和目录中则不能同时使用。
要求警告中至少包含一种化学物质。
阐明如何在食品中使用简短形式的警告。



对于选择使用修改后的简短警告的企业,OEHHA当局建议该法规自修订确定之日起一年后生效。在该一年期限内制造当前带有”旧”简短警告的产品,将被允许无限期销售。


加州65提案介

加利福尼亚州65号提案(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强制法令)California Proposition 65于1986年11月颁布实施。

该项独特的知情权法律要求加州公布一项已知能致癌、致使先天性缺陷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清单。1987年首次发布加州65提案清单,每年至少更新一次,现已涵盖了近千种化学物质。法案要求在加州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可能会使任何人在安全水平之上接触所列化学品之前,必须提供一个“清晰且合理的警告”。

加利福尼亚州65号提案涉及到的产品:

珠宝、玩具、电气装置、玻璃陶瓷材料、服装、饰物、药、农药、染料、化妆品、礼品、制造或施工用品、化学过程的副产品如汽车尾气、烟雾、天然气燃烧等,几乎覆盖了所有的产品,并对危险品的暴露场景进行列明。

最新有毒物质清单可参见:
https://oehha.ca.gov/proposition-65/proposition-65-list

值得注意的是,加州 65 法案中针对某类产品中的清单物质并未设定限值,由于物质浓度并非决定是否会产生暴露风险的唯一因素,因此限值不足以决定是否需要提供警示。

常见涉及的需检测的有害物质

目前清单中已经有近千种物质,全都进行测试并不现实,进行供应链调查是管控的一种有效手段。如无法进行供应链调查,杭美检测建议企业结合自己的产品查找相应的案例,调查自己产品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诉讼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如果超过案例中的限值,建议企业加贴警示标识。如无相关案例,则建议管控诉讼风险较高的物质,如下:

• Lead(Pb)铅
• Phthalates 邻苯二甲酸酯
• Cadmium 镉
• Formaldehyde 甲醛
• Arsenic(As)砷

关于Warning label

根据法规规定,在产品上提供警告的主要责任方为产品制造商、生产商、包装商、进口商、供应商或者分销商。

警示要求:

某一种化学物质被列入管控清单后,须在12个月内完成警告的执行,在20个月内终止化学物质排放至饮用水源头。此日期过后,政府或个人执法者,包括代表公众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可对违反法规者提起诉讼。

警告方式:

• 在每个产品展示、摆放地点的指示label、货架tag或者货架sign上标识产品的详细警告。
• 通过电子设备显示的详细警告,应当在购买者购买前自动显示而不用购买者查找警告。
• Label上的警告内容应包括:警告符号,警告词,“WARNING”和合适的警告信息。
• Label上的简短警告应符合法规包括:警告符号,警告词,“WARNING”。

警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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