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一次美国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定期讨论会上, FCC 宣布了一项有关FCC 认证 (FCC Grants) 行政性变更的新规则。
关于FCC认证的产品型号变更:
此前,如果FCC认证的产品型号出现错误需要变更时, FCC行政人员可以允许TCB机构修改FCC认证和档案。 然而, 由于一些TCB机构提出的请求严重占用FCC 咨询受理处的资源,接下来,FCC将不再允许TCB机构对签发超过30天的FCC认证执行诸如更改型号等行政性的变更,除非变更的内容涉及到FCC 法规下无线产品的技术监管规则。
和一般的CB、GS、NRTL等安全认证的型号管控方式不同,FCC认证主要以FCC ID来识别无线产品是否有满足认证要求。 因此,FCC认证后的产品,如果需要变更型号,只要不涉及产品本身的任何技术性更改,则FCC 认证持证人可以自由修改型号,不需要申请更改FCC证书或进行任何报备。 然而,当型号变更时,FCC持证人需要在公司内部记录中详细记录说明,有一个相同的FCC ID 覆盖了新的型号。相关的自我声明文件SDoC和合规性技术文档等也应该做相应的更新并在需要的時候提供相关文件。 这些变更由制造商自行记录即可,不需要向FCC认证机构申请或报备。
关于FCC认证
FCC全称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即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于1934年根据Communications Act建立,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相关部分(CFR 47)的规定,凡进入美国的电子产品都需要进行FCC认证(极少数有关条款特别豁免的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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